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旗簡字第20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
月24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91
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5%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擔保放款借據、約定書、本院
91年執字第35464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房屋貸款
繳息記錄表、房屋貸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而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亦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