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7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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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75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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