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訴字第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丙○○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羅東百貨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