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訴字第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丙○○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羅東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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