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裕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所為第一審確定判決(97年度訴字第2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影本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王裕強聲請再審,其書狀內並未附具所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本院97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未合,且屬不可補正,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不符法律上之程式,其聲請程序顯屬有違,依法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鍾佩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