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五一七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及含大麻成份之煙捲壹支(驗餘淨重共零點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以中分二警偵字第○○九六○○二○○三六號報告被告甲○○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上午三時五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青島一街口,為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及內含大麻成份之煙捲一支(驗餘淨重○.二六公克),因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七五二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五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一顆及內含大麻成份之煙捲一支(驗餘淨重共○.二六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或持有,應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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