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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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1號原告 林李佩珠 訴訟代理人 林玉丞 被告 林子平
林子宸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麗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68,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900元後,尚應補繳19,50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應慧芳附表:
編號財產名稱權利範圍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核定金額(新臺幣)1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全部83.13平方公尺6,700元83.13×6,700=556,971元2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分之1376.5平方公尺6,800元376.5×6,800×1/2=1,280,100元3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分之12.71平方公尺8,500元2.71×8,500×1/2=11,518元4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分之1238.09平方公尺6,800元238.09×6,800×1/2=809,506元5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房屋稅籍:00000000000)全部310,300元合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968,3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