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英治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拾日內補正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
一、將來若法院准許更生,聲請人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
三、聲請人自稱任職於「臺灣神戶電池有限公司」,目前是否仍任職於該處?或已改換新職?請陳報自102年5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2年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於102年1月30日聲請更生,應陳報聲請前2年收入,即100年度及101年度之收入,聲請人之聲請狀所列「85年至101年之薪資所得」顯有不符,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2年內所有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五、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第7項、第9項明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2項之規定。查本件聲請人曾協商成立後毀諾,對於此點聲請人自稱:「因聲請人協商當時月入約3萬餘元,繳交協商款20,552元後,不足維持一家3口之生活,及扶養父母親,致協商毀諾。」云云。惟據聲請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100年度所得為505,626元,平均每月所得為42,135元。另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勞保資料,聲請人於100年9月1日之投保薪資為43,900元,與聲請人自稱之薪資3萬餘元明顯不符。此外,依本院向臺南市政府查詢結果,聲請人2名子女於100年度尚各領有1,400元之生活扶助費(101、102年度為1,900元)。據此,若聲請人確實具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協商履行有重大困難,請重新詳實說明,否則本院須依上開法條規定駁回更生之聲請。
六、請將聲請人、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1份(須含封面及最新餘額)提出。
七、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亦應一併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參。
八、聲請人若持有基金、股票等,本院將來若准許更生,將要求聲請人將該等股票全部變賣,作為更生方案清償內容之1部分。而聲請人為要保人,所投保之全部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父母、配偶、子女、他人、自己……均在內),若有解約金可領回,本院將要求聲請人以解約金加入更生方案,作為清償內容之一部分。若不願解約,則應另行提出於相當於解約金之金額,加入更生方案(參考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聲請人是否能接受?(若不能接受得自行撤回聲請。)
九、聲請人請說明目前有無扶養父母親 王明宏 、 王李千金 ?若有,其每月支出扶養費用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兄弟姊妹之親屬系統表(應含各人身分證號碼),及說明有無他人可分攤父母親王明宏、王李千金每月之扶養費用?如有,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十、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含父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殘障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老人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十一、聲請人目前是否與父母或其他兄弟姊妹共同居住?如是,該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共幾人共同居住?水費、電費、瓦斯、電信等費用是否應由各人分擔,而非聲請人獨自支出?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前配偶 蔡秀華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
十三、聲請人自稱與前配偶各負擔3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一半云云,惟何以子女僅列 王怡閔 、 王怡傅 2人,是誤載或漏列?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各為若干?與前配偶蔡秀華如何分攤扶養費用?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擔任他人債務之保證人?如有,其主債務人為何人?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債權人為何人?地址為何?目前主債務人是否依約清償?如無,債權人是否已對臺端求償?該債務餘額若干?
十五、請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提出於本院。〔說明:本院已收到臺端於聲請更生時所提之「債權人清冊」(白底有藍綠色圓形圖案者)。惟本院為審酌更生可否准許,除上開已提出之報表外,尚須參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該報告會記載當事人之保證債務,為「債權人清冊」所無,故不可欠缺。請儘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該「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於文到30日內補提至本院。逾期未提,即駁回聲請。該2種報表之名稱、顏色、內容均不同,切勿將2種報表混為一談重複提出,如此仍不能准許更生,徒然浪費聲請人之申請費用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