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告 張聖威 被告 何上雲 被告紫京城國際商務飯店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慕義 被告 吳秀爵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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