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4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405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范茜涵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
1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繼先 即 張志傑 、 張中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張繼先即張志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