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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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家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羅怡如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王錦雲 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家抗字第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提起再審,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李水源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