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44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劉永曾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所為確定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16號),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查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限不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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