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39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相對人 吳祚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委任報酬再審事件,業經法院裁定確定,為計算本件訴訟費用數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9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經本院95年度再字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648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61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更㈠字第41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87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更㈡字第42號、本院98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上易字第816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0號裁判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惟查本件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預納,聲請人並未支付任何費用,聲請人並無得求償於相對人之費用,其聲請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