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 吳存生 上列原告提起本院102年度重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再行具狀,視為提出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