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請人 顏子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誠達洪素梅 之繼承人等3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屏東市洛陽段570、571、571-1、571-2、572、575、575-3、959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洪素梅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請確認本件陳報之相對人是否均為繼承人,如有未陳報之繼承人應一併陳報)。

三、經核聲請狀本票4紙,附表發票年月日部分之記載有誤,請具狀更正。

四、另附表不動產明細(土地)部分,編號8洛陽段959地號之權利範圍應為30分之4,亦請一併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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