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麗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9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