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4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94年度自字第3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楊志雄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貴卿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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