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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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煙毒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煙毒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