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請人 陳威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陳威廷

永豐銀行竹科分行

112年9月12日

30,000元

555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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