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請人 陳威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陳威廷
112年9月12日
30,000元
555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