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3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俊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曾俊華起訴請求,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7
年9月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被告既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依據
前述說明,本院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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