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君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君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君浩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1月11日或12日之某時│100年5月1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5│雲林地檢100年度速偵字第││年度案號│號│103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57號│100年度港簡字第123號││事實審├──┼─────────────┼─────────────┤││判決│100年4月29日│100年6月7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57號│100年度港簡字第123號││判決├──┼─────────────┼─────────────┤││確定│100年5月30日│100年6月30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