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訴人 林靜惠
李林純惠 林崇仁 張明煥 黃揮嵐 林爵臣 林純琲 林欣蒂 林欣蘋 林欣華 林斯珍 林俊臣 林幸臣 林貞臣 許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仕權 等間.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78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高英賓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