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12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壬○○
樓被告庚○○○
辛○○○己○○癸○○○乙○○戊○○丁○○丙○○共同 林樹根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