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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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80號上訴人乙○○即被告巷27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