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事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事聲字第3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案由、理由欄中關於「98年度執字第7324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度執字第7324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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