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