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言詞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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