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言詞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張子涵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言詞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