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1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4月29日送達,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8年5月12日海廉(法)字第0980017460號附送達證書及信封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