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12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癸○○被告庚○○○
辛○○○己○○壬○○○乙○○戊○○丁○○丙○○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