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之配偶乙○○之在職證明及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之薪資收入證明(請提出存摺轉帳明細或薪資單,存摺請併附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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