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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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一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盗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判決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