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十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楊麗秋法官黃永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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