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八十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補繳納不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B書記官陳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