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告 梁文
被告 柳瀚 為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107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賴秀雯
法官廖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