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626號

抗告人

即原告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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