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329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1097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9年1月17日以收件字號109年中士字第001130號之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三、上開第二點所示繼承事件中被繼承人 李宗良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四、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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