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13號上訴人 蕭德旺
蕭龍 蕭建富 蕭竣鴻 蕭雅云 蕭宇展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賴玉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被上訴人公業 蕭永茂 兼法定代理人 蕭建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1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高英賓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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