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9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侵占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94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期滿日期為95年4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