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建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台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鳳山簡易庭民國94年7月8日94年度鳳簡字第5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