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0年10月25日判決(90年訴字第1292號),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確定。詎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即94年2月27日更犯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4年5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並已於94年7月7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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