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57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成介之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2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8月22日執行羈押,至96年11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黃金富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