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0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固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第43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94年10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委任保證、代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7日起至134年10月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10月12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⑴於94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930,000元,約定利息採機動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按上開利率計算,違約金為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13日起至111年6月13日止,借款人應按月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⑵於94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13日起至114年10月13日止,約定利息採機動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按上開利率計算,違約金為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借款人應按月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⑴96年10月12日、⑵96年9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借款本金⑴1,746,867元、⑵5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單、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單(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雖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人,然系爭不動產已於96年6月15日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大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大觀公司),並辦畢所有權轉登記,是相對人已非本件不動產之所有人,此有聲請人所提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於抵押權追及其物之效力,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自應列受讓系爭不動產之大觀公司為相對人。從而,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60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文化││1275│建││7│18.22│10000分│所有權人:大觀國際資││││││││││││之239│產管理有限公司│└─┴───┴────┴────┴────┴────────┴─┴──┴──┴───────┴────┴──────────┘┌─────────────────────────────────────────────────────────────┐│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0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住家用、│5│││││││││││5│陽台│9│平│全部│所有權│││2│國盛街361號7│北市文化│鋼筋混凝│8│││││││││││8││.│方││人:大│││0│樓│段1275地│土造、7│.│││││││││││.││0│公││觀國際│││3││號│層│6│││││││││││6││1│尺││資產管│││││││3│││││││││││3│││││理有限│││││││││││││││││││││││公司。│││││││││││││││││││││││共用部│││││││││││││││││││││││分:文│││││││││││││││││││││││化段12│││││││││││││││││││││││10、12│││││││││││││││││││││││1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4│││││││││││││││││││││││、1000│││││││││││││││││││││││0分之│││││││││││││││││││││││54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