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5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156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