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更㈠字第53號上訴人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李元德 律師 陳思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麟倫法官袁靜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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