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被告戊○○
庚○○○甲○○
號乙○○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