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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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2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蔡貴珍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玖佰 陸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
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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