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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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87號
原   告 張O維
法定代理人  洪仁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琇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16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 北小 字第 787 號裁定(105.03.22)[和解]
  •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 北小 字第 787 號判決(105.05.0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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