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萬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自立
相 對 人 鄭天儀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聲字第12號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四年度雄簡字第八七八
號給付設計費事件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八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
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本
件104年度雄簡字第878號給付設計費事件之原告,其具狀
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5年3月8日庭期之法庭錄
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
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