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85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榮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53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