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279號
原 告 張世達
被 告 張宗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 張宗楊 」之記載,應
更正為「張宗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