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82號
原   告  李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陽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零柒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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